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33分、下午1時31分至3時1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許智傑 劉建國 蔡適應 劉世芳 葉毓蘭 溫玉霞 江啟臣 廖婉汝 翁重鈞 王定宇 陳以信 趙天麟 陳柏惟 吳斯懷 陳椒華 鄭麗文 費鴻泰 江永昌 林淑芬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陳明文 王美惠 莊競程 張育美 高嘉瑜 張其祿 李貴敏 邱顯智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國防部副部長 張冠群(部長請假) 軍備局局長 吳慶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蘇俊榮(上午) 組編人力處處長 李玉惠(下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 張忠誠 國家安全局第五處組長 趙組長 第三處組長 邱組長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許萃華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洪志清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司長 李志鵬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羅文娟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林秀春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林貽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專門委員 翁群遠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組長 林秀蓉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五)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羅致政、許智傑、劉建國、葉毓蘭、翁重鈞、何志偉、蔡適應、江啟臣、溫玉霞、廖婉汝、陳以信、劉世芳、吳斯懷、陳椒華、鄭麗文、陳柏惟、江永昌、林淑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明文、黃世杰提出質詢;委員賴香伶、王美惠、王定宇、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七條及第八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第四項文字為「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增訂第五項文字為「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四、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 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 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 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規範之。 五、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研工作結合國軍建軍戰備實務,國防部應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訂定中科院科技軍官至國軍單位交流歷練實施計畫,俾國防科技人力與部隊實務需求結合,達最佳運用效益。 提案人:蔡適應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二)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中科院進用新進軍職人員身分者之受僱相 關權利義務事項,應就進用情形訂定相關進用及考核規定。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黃世杰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 整理。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