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4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沈發惠 賴士葆 曾銘宗 郭國文 林德福 羅致政 林楚茵 陳椒華 葉毓蘭 張其祿 鍾佳濱 劉世芳 高嘉瑜 江永昌 吳斯懷 李貴敏 許智傑 黃世杰 吳秉叡 鄭麗文 余 天 翁重鈞 費鴻泰 何志偉 柯建銘 羅明才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溫玉霞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陳柏惟 張育美 廖婉汝 陳明文 何欣純 莊競程 劉建國 蔡易餘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審計部審計長 陳瑞敏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 彭英偉(次長請假)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副處長 郭樹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王佳玉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案。 3、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案。 4、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案。 5、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椒華、葉毓蘭、江永昌、高嘉瑜、羅致政、賴士葆、吳斯懷、林楚茵、郭國文、林德福、許智傑、鍾佳濱、劉世芳、曾銘宗、費鴻泰、黃世杰、張其祿、何志偉、翁重鈞提出質詢;委員李貴敏、余天、沈發惠、羅明才、鄭麗文、吳秉叡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條,照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通過。 (三)第九條,除後段修正為「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外,餘照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通過。 (四)第十條,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五)第十五條,除第二項修正為「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外,餘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1. (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2. 審計部為因應我國發展數位國力之政策方向,將成立數位審計專責單位,並配合調整員額結構,精簡行政人力改制為中階審計人力,以全力發展數位審計業務。按世界各國為保障審計機關執行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均將「超然獨立」列為最高指導原則,俾作成全體國民信賴之審計結果,充分發揮公共利益守門員之角色。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曾發表宣示揭示,審計的超然獨立,原則上包括「機關建制之獨立性」、「首長職位之獨立性」,以及「員額、經費實質自主」等要件。鑑此,基於落實保障政府審計之超然獨立性,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協助審計部配合新設數位審計專責單位,調增預算員額,並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數位審計業務的推展。 提案人:張其祿 何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翁重鈞 陳椒華 3. 有鑑於審計部未來修法通過後,增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理,然查現行政府資料開放平臺(Open Data)所提供公開之資料,分類連結性低、資訊混亂甚有資料檔案無法下載或下載呈現亂碼之情形,而這樣的分散且格式不一的資料恐亦無法運用於審計部發展大數據整合或提供民眾有效使用,綜上,政府端對於資料治理上,仍有待加強。爰此,審計部應儘速處理政府長年散亂的資料治理,透過整頓,讓開放資料得以實踐於數位審計業務及公民參與上。 提案人:張其祿 何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翁重鈞 陳椒華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廢止「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廢止「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十一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