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2分、下午1時9分至4時1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萬美玲 鄭正鈐 陳秀寳 林奕華 王婉諭 葉毓蘭 鄭運鵬 林思銘 高金素梅 吳思瑤 黃世杰 江永昌 陳以信 林宜瑾 周春米 劉建國 范 雲 賴品妤 陳歐珀 何欣純 張廖萬堅 柯建銘 陳玉珍 委員出席24人 視訊委員:黃國書 吳怡玎 列席委員:溫玉霞 陳椒華 吳斯懷 廖婉汝 洪孟楷 邱顯智 孔文吉 蘇巧慧 鄭天財Sra Kacaw 高虹安 蔡易餘 莊瑞雄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德維 楊瓊瓔 張其祿 邱臣遠 劉世芳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 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執行秘書 賴俊男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胡仕賢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主 席:陳召集委員以信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斯懷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鄭正鈐、萬美玲、溫玉霞、陳秀寳、葉毓蘭、王婉諭、鄭運鵬、林奕華、林思銘、吳思瑤、黃世杰、劉建國、曾銘宗、江永昌、林宜瑾、周春米、范雲、賴品妤、蔡易餘、陳以信、何欣純、陳椒華、張廖萬堅、孔文吉、李德維、黃國書(視訊)、吳怡玎(視訊)提出質詢;委員陳玉珍、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八條,除將第十四項修正為「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第十五項不予增訂外,餘照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十六條之一,除將第二項修正為「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前,教師具有前項情形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外,餘照委員溫玉霞等19人提案通過。 四、第二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第二十五條,除將第一項末句修正為「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外,餘照委員吳斯懷等16人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通過。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請教育部針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4項修正施行前私立學校教職員曾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研議採取適當之可行措施,以適度保障其相關權益。 提案人:賴品妤 林奕華 江永昌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以信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