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9時至12時1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林楚茵 張宏陸 王美惠 管碧玲 鄭麗文      高嘉瑜 張其祿 林文瑞 余 天 翁重鈞 費鴻泰      湯蕙禎 鄭天財 Sra Kacaw 羅明才 羅美玲 莊瑞雄      吳琪銘 賴香伶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 洪孟楷 陳椒華 游毓蘭 楊瓊瓔 傅崐萁 邱志偉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代理部長  阮清華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bookmark: _GoBack]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淑莉      內政部民政司        司長    呂清源      經濟部礦物局        局長    徐景文 水利署           組長     蘇柄源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主任秘書  唐美蓮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局長    盧天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局長    呂玉枝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9時2分後由賴士葆委員代理主席)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本院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張宏陸、林楚茵、鍾佳濱、傅崐萁、高嘉瑜、管碧玲、張其祿、游毓蘭、羅明才、陳椒華、洪孟楷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呂清源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翁重鈞、王美惠、費鴻泰、鄭麗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審查「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第四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保留附帶決議1項:     1.地方稅法通則自立法以來已逾20年未修正,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地方稅之精神及內涵是否足夠明確,如稅率(額)之調整適用範圍即非無疑,諸如地方政府所主張之「法定地方稅」與「任意地方稅」彼此分立,迄今亦非法有明定而欠缺拘束力,地方政府與民眾之間不同法律見解缺乏有效解釋,乃因行政救濟無效而爭訟,惟主管機關之實踐僅以適法性作為審查標準,無視地方政府與民眾法益之衝突,亦未就修法可能產生之實質影響通盤檢討,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此,倘第四條以「中央立法」排除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立法之特別稅課、附加稅課及臨時稅課有關稅率(額)限制之適用,則主管機關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依據第三條所為自治條例之審議,乃至稅率(額)之擬訂即應評估訂定完善配套,以確保不疏漏人民權益,亦不偏執於地方自治之保障,落實租稅法定主義及維護賦稅公平之精神。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高嘉瑜  五、本次會議之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我國設立無實體發票制度以來,為鼓勵民眾使用雲端發票,近年逐步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之獎項與開獎組數,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千元獎可開出最多10萬組,惟目前僅有1.6萬組;百元獎可開出最多500萬組,目前僅有共225萬組。查近3年我國統一發票領獎金額與總獎金數之(未領獎)差額逐年增加,其占總獎金數比率由108年之18.34%、109年之21.59%,至110年已達25.19%。又,我國營業稅收穩定增加,自97年突破4,000億元,預估111年將達5,000億元。為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明定之統一發票給獎比例得善其所用,鑑於上述差額比例逐漸擴大,且營業稅收持續增加,爰要求財政部持續檢討並增開發票中獎獎別之開獎組數。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二、行政院於111年12月15日院會針對小規模營業人(如:攤商、小吃店)依法核實調降查定營業稅額措施延長到112年6月,惟核實調降查定稅額需營業人主動申請,對攤商、小吃店等小規模營業人而言,申請之行政成本過高。請財政部自111年第四季(10、11、12月)起,至112年6月止,依法就經濟部認定受影響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繳交查定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給予適當減免。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王美惠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