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2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運鵬 林奕華 游毓蘭 曾銘宗 陳秀寳 陳歐珀 王婉諭 陳以信 林宜瑾 黃國書 賴品妤 林思銘 鄭正鈐 萬美玲 江永昌 何欣純 黃世杰 吳思瑤 范 雲 吳怡玎 張廖萬堅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劉世芳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明文 陳椒華 李德維 廖婉汝 孔文吉 張其祿 高嘉瑜 楊瓊瓔 林靜儀 呂玉玲 委員列席14人 請假委員:周春米 陳玉珍 高金素梅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常務次長兼代體育署署長 林騰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謝瀛隆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鄭惠月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科長 洪瑮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簡任技正 陳青梅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副處長 賴韻琳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副處長 賴瀅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劉慧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國書等19人、(四)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及(五)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奕華、游毓蘭、陳秀寳、曾銘宗、鄭運鵬、萬美玲、 王婉諭、陳以信、林宜瑾、黃國書、賴品妤、林思銘、吳怡玎、 黃世杰、范雲、何欣純、張廖萬堅、吳思瑤、江永昌、陳歐珀、 陳椒華、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周春米、林思銘、楊瓊瓔、鄭正鈐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逕行逐條審查。 三、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bookmark: _GoBack]五、第六條,除將第一項序文中第二句修正為「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及第三款修正為「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二十二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提 案 一、鑑於近來部分大學教授所指導博碩士學生之學位論文,均因違反學術倫理規範而遭撤銷,引起國人關注。請教育部依所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0項規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教育部應立即與各大學校院協進會檢討問題癥結,並於112年1月底前提出改進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萬美玲 曾銘宗 游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