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正鈐 萬美玲 陳秀 鄭運鵬 賴香伶 吳怡玎 王鴻薇 鄭麗文 吳思瑤 湯蕙禎 林思銘 林宜瑾 陳靜敏 張其祿 江永昌 林淑芬 張廖萬堅 范 雲 陳培瑜 黃國書 柯建銘 劉建國 吳琪銘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劉世芳 李德維 游毓蘭 陳亭妃 江啟臣 洪孟楷 楊瓊瓔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孔文吉 何欣純 賴瑞隆 蘇震清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文忠(主任委員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雷 諶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簡碧櫻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副處長 羅永昶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胡仕賢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鄧巧羚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 吳國卿 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安全處處長 康哲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鄭維智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謝偉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副處長 陳小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劉慧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小娟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林宜瑾等20人、(三)委員黃國書等17人、(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五)委員范雲等18人、(六)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林宜瑾等21人、(三)委員吳思瑤等17人、(四)委員范雲等18人及(五)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鄭正鈐、萬美玲、陳秀、鄭運鵬、 賴香伶、吳怡玎、鄭麗文、吳思瑤、湯蕙禎、林思銘、林宜瑾、 陳靜敏、張其祿、陳培瑜、林淑芬、張廖萬堅、范 雲、江永昌、王鴻薇、陳椒華、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黃國書、楊瓊瓔、吳琪銘、謝衣鳯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7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第五條、第五條至第十條、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4項: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核能安全委員會後,為確保其獨立性與專業性,強化高階主管及參贊人員之遴選,維持現職人員士氣,留任優秀人才,其人員進用、職務列等及官職等配置等相關制度,允宜妥適考量,建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支持以下事項: (1)核安會為行政院直屬獨立機關,其各官等員額配置比率以中央三級署局之標準計算,而非以一般三級行政機關之標準計算。即簡任官等比率不得高於20%,委任官等比率不得低於15%,確保核能安全管制人力之質量水平,以有效執行核安會法定業務職掌。 (2)核安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比照主任秘書職務列等訂列,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優秀人才,期改制後核安會與國內、外各界互動機關或人員層級維持相當,以協調跨部會及地方政府事務,並確保核能安全資訊交流及技術合作之實質效能。 (3)核安會設置高階技術職務「研究員」,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負責高度專業及跨領域安全評估專案事項,並落實改制後有效監督行政法人之技術研發。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柯建銘 2.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來改組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現行所有業務將由核能安全委員會概括承接。然而,原能會改組為核安會由二級降為三級之獨立機關,跨部會協調功能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以日本即將排放含氚廢水為例,業務涉及外交部、海洋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等部會,三級機關如何協調整合其他二級部會之運作及資源,似有疑義。為維持改制後核安會主管人員與外界互動實質效能,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維持現行列等。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3.鑑於俄烏戰爭經驗,軍事衝突時核電廠可能淪為攻擊目標,戰時核事故處理,面臨武力攻擊、外電喪失、通訊不良、交通中斷、救災單位同時負擔其他工作等重重問題,加上我國核電廠亦面臨用過燃料棒尚未妥善處理的問題,更是增加核安風險,對於維持核電廠安全增加許多難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監督我國核安機關,應針對上述極端情境,邀請各部會、專家學者共同進行模擬演練,以確保我國核電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陳椒華 連署人:江永昌 湯蕙禎 4.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如變為獨立機關,請說明未來如何協調一、二級部會、單位相關輻射防護工作。 提案人:劉建國 陳椒華 連署人:江永昌 湯蕙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章至第六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1.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後人力仍予維持,並賡續補助妥善執行核設施安全維運與除役,科研或委託計畫相關部會持續提供科技研發經費,以維繫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創新動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柯建銘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