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間:113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2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麥玉珍 林岱樺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牛煦庭 蘇巧慧 王美惠 賴瑞隆 黃建賓 黃 捷 鄭正鈐 張智倫 李柏毅 高金素梅 吳琪銘 徐欣瑩 邱志偉 丁學忠 許宇甄 謝衣鳯 邱議瑩 陳亭妃 蔡易餘 陳超明 張嘉郡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謝龍介 黃 仁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顏寬恒 林楚茵 洪孟楷 盧縣一 葛如鈞 游 顥 何欣純 陳 瑩 羅明才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張啓楷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綜合計劃組組長孫維潔暨相關人員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副署長林澔貞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謝志明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副組長林惠芬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長蘇意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暨相關人員 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說明提案要旨,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報告,委員麥玉珍、張宏陸、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蘇巧慧、王美惠、賴瑞隆、黃建賓、黃捷、鄭正鈐、高金素梅、李柏毅、吳琪銘、徐欣瑩、邱志偉、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易餘、盧縣一等20人質詢,分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綜合計劃組組長孫維潔暨相關人員、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副署長林澔貞暨相關人員、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長蘇意筠、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楊瓊瓔、林岱樺、張智倫、張嘉郡、黃仁、謝衣鳯、丁學忠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第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第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第六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四)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本次聯席會議議事錄授權高金召集委員素梅確定。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