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委員會 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2月2日(星期一)9時7分至13時4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啓楷 邱志偉 陳亭妃 林岱樺 蘇清泉 黃秀芳 謝衣鳯 陳菁徽 賴瑞隆 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劉建國 邱議瑩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淑芬 鄭天財Sra Kacaw 涂權吉 陳 瑩 張嘉郡 楊 曜 陳超明 楊瓊瓔 鄭正鈐 蔡易餘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吳春城 黃國昌 葉元之 徐欣瑩 賴士葆 麥玉珍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 處長 蘇永富 勞動部 常務次長 陳明仁 勞動力發展署 代理署長 陳世昌 勞動福祉退休司 副司長 陳惠蓉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副司長 王金蓉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社會及家庭署 (上午11時前) 組 長 李育穎 (上午11時後) 代理署長 周道君 心理健康司 專門委員 洪嘉璣 口腔健康司 簡任技正 陳少卿 長期照顧司 (下午1時前) 專門委員 王齡儀 (下午1時後) 技 正 李佳蓓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科 長 蔡明翰 國民健康署 (上午11:30時前) 研究員 黃巧文 (上午11:30時後) 研究員 麥揚竣 中央健康保險署 參 議 黃珮珊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上午) 署 長 楊志清 (下午) 副署長 陳佩利 商業發展署 副組長 熊力恆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專門委員 王志文 國際貿易署 科 長 鄭蕙玲 產業技術司 科 長 何彥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處 長 林志憲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副司長 顏寶月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郭佳音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玉君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陳宜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副署長 陳慧敏 數位政府司 科 長 林菊穗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 處 長 張富林 人力發展處 專門委員 樓玉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 副處長 涂君怡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 (上午11時前) 副司長 陳怡任 (上午11時後) 簡任技正 李海峰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科 長 羅光傑 交通部觀光署 副署長 周廷彰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簡任技正 王基洲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郭冬瑞 專門委員:劉厚連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菁徽等3人提出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蘇召集委員清泉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2、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審查結果: 1、 照案通過: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2、 保留: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3、 保留之修正動議: (1) 委員陳菁徽等3人所提之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一條 為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資源共享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2)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所提之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第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及金融制度、土地及建物活用,提供壯世代產業發展政策,培植新創及產業鏈,促成長壽經濟之發展。 前項之財稅及金融制度,政府應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投資鼓勵措施,建構壯世代金融生態系。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普及公正的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促進財富公平與安全。 政府應基於第一項之壯世代產業發展,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並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 草案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草案第六條)  政府應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生活需求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專責單位。 前項之研究專責單位應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及資訊系統共享平台,促成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合作,以促進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草案第七條 刪除。 第六條(草案第八條)  政府應從壯世代作為國家發展動力之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涉及壯世代政策之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進行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七條(草案第九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新形象,藉由合宜機制尊重、創造數位平權環境、維護世代共存共榮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及智慧資產。 政府應基於世代共存共榮之新文化,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協助建立以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需求之理念,普及終身學習之目的壯世代教育。 草案第十條 刪除。 草案第十一條 刪除。 草案第十五條 刪除。」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