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倩綺 黃國昌 柯志恩 萬美玲 洪孟楷 陳俊宇 葛如鈞 羅廷瑋 鍾佳濱 羅智強 謝龍介 吳春城 葉元之 張雅琳 沈發惠 陳培瑜 吳沛憶 郭昱晴 吳宗憲 陳秀寳 翁曉玲 林宜瑾 吳思瑤 莊瑞雄 林思銘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賴士葆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徐巧芯 林月琴 王正旭 陳菁徽 沈伯洋 委員列席11人 請假委員:范 雲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敍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趙雪瑛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雷諶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何圳達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右芬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劉德淦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長 翁谷松 交通部觀光署主任秘書 方正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侯松延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科長 江適宇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李世明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專門委員 陳銘泓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施乃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陳坤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副處長 鄭瓊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 李顯掌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文秀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七)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八)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二)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三)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九)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 (一)繼續併案審查 1.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2.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3.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4.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5.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6.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7.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8.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9.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0.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1.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2.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3.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4.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15.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6.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17.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五)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八)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九)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十)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29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除第一款修正為「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第二款修正為「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第三款修正為「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第五款修正為「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第七款修正為「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第八款修正為「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五)通過附帶決議12項: 1.教育部成立目的與機關業務,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業務事項,皆與教育目的存有直接關係,且在「運動部組織法」通過後,有關教育部體育署之設置,以及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業務,已自教育部轉移至運動部。至於,依照現行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教練,原本隸屬於教育部管轄,未來運動部成立後,若仍然隸屬教育部,是否還需要再設「教育部體育司」?如此,不僅業務職掌混亂,亦失去了設立運動部,希望達到推廣運動教育及競技運動發展的立意。 在實務上,選手養成的過程中,無論是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或基層訓練站,業務皆直接關係選手的選拔、培訓、比賽與輔導。而「選、訓、賽、輔」四大面項,則與新成立的運動部業務相符。依據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第2條第4項所列,顯示運動部掌理業務,係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據此,在運動部成立與教育部組織法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在教育部、考核管理專業發展在運動部較為妥適。同時,體育競技為高度專業領域,未來運動部的行政人員,與教練、選手間,必須溝通流暢、觀念相符,故政府在行政人員任用上,應任用具基本專業知識的體育行政人員,方能使運動部的功能較過去的法制更直接、有效的使我國競技運動的選手、教練與產業受惠。 提案人:柯志恩 洪孟楷 萬美玲 林倩綺 2.運動部轄下設有全民體育署,其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運動的參與,亦設有6個業務司,包括競技運動司。然而,目前學校內除了少數體育班的學生,大部分的普通生並沒有參與校內的競技運動。若要推廣競技運動全民化,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更加重視大多數的普通生,例如:擴大舉辦各級的競技比賽,並從中協助、輔導,使能推動全國各級學校積極參與,從校園內推廣競技運動之全民參與。除此,校內的學生社團,能提供學生課後有較安全、方便的學習場域,然而很多社團的教練都是學生自己從校外尋覓。若能由政府資助、聘請教練,一方面使教練的專業性更有保障,二來則減輕學生參與競技運動社團之負擔。如此,亦能有助於學校推廣全民運動之參與。 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大眾共識,但修法過程中應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其是相關人員的主責機關與業務職掌歸屬,若業務重疊將淪為疊床架屋、部分機關無所適從。故務必要有通盤的考量,如何讓運動部在各業務上能一條龍式的垂直整合,使運動部官員、行政人員到教練、選手能相互溝通、基層所需能有效解決,為我國運動業務打造更好的環境。 提案人:柯志恩 洪孟楷 萬美玲 林倩綺 3.鑑於我國各界長年對於各項運動特定體育團體之非議與抨擊,以及教育部體育署在對該等體育團體之相關管考與輔導作為未臻理想,除有礙運動發展也影響人民對運動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運動事務治理之信任。 建請未來運動部應依以下原則強化對於特定體育團體之管考與輔導:(1)完善管考機制,強化檢視其財務管理、會員服務及制度透明度。(2)強化輔導與支援,運動部應建立更完善輔導機制,針對訪視體育團體運作中所發現之問題,詳實列舉並限期改善,促進其內部治理改善。(3)建立定期溝通平台,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針對各體育團體業務推展提供建言,並監督運動部對體育團體之輔導與管考作為,確保透明性與公正性。 提案人:莊瑞雄 吳思瑤 鍾佳濱 陳秀寳 4.為落實運動部推動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政策,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未來須致力於打造多元運動環境、強化選手及運動人才保障、良善治理,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並落實健康台灣政策目標,研擬適合我國國人各身心健康條件之運動建議,並辦理對應之運動課程。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陳俊宇 張雅琳 陳培瑜 柯志恩 王正旭 林月琴 5.鑑於本次組織改造係以處理組織法為主,然相關實體法如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均有配合組織任務修正必要,為避免相關法律授權不足致使運動部無法達成設置目的困境,運動部應於成立後1年內,完成前述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並提送法律草案至立法院,使我國運動環境得以做到真正之升級與現代化。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吳沛憶 陳秀寳 吳思瑤 6.鑑於禁藥管制業務為我國運動部門法定任務,為使相關資源挹注得以受有效監督,並避免相關單位因組織文化問題致生我國運動員權益受損狀況,並參考國外目前禁藥管制單位(NADO)之組織設計做法,運動部應於成立後2年內,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吳沛憶 陳秀寳 吳思瑤 7.運動部於成立後,應致力於保障運動產業勞動人員,促進其勞動條件及勞資和諧。 提案人:林宜瑾 陳培瑜 張雅琳 陳秀寳 吳思瑤 8.為確實保障兒少權益,健全運動教練證照管理制度是未來運動部成立之後重要的任務之一,請運動部成立之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推動: 第一、建立中央監督與內部治理機制 運動部應建立中央監督機制與完善內部治理制度,確保教練證照管理制度與社政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介接。 第二、不適任教練撤銷資格機制 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應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並防止教練因持有其他協會核發之證照繼續執業。 第三、全國性教練培訓與進修規劃 運動部應統籌規劃全國性教練培訓與增能機制,提升教練在專業知識與技術指導方面的能力。 第四、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培訓課程 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教練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強化教練的兒少保護意識。透過此課程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當管教事件。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吳思瑤 9.對於台灣國手在國際賽事權益受損,運動部應建立常態性機制,對申訴、仲裁等權益保障措施積極予以協助,並提供專業資源,以維護選手權益。 提案人:吳沛憶 張雅琳 陳秀寳 陳培瑜 吳思瑤 10.為促成運動部之設立,行政院邀請各界專家組成「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不管是競技、全民、帕運、性別平等、適應體育等,諮詢小組提供諸多重要之建言。 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建立機制,持續採納各界專家之意見,包括促進運動多元平權、兒少運動員之保障,均需廣納各界專家建議以利推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 又職業運動工會能對運動環境之改善提出切實之建議,反映運動員之需求,運動部亦應建立機制,定期與職業運動工會互動交流,並促成職業運動工會、球團、賽事聯盟以及特定體育團體間之良善溝通,共同促進整體運動環境之提升。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張雅琳 陳培瑜 吳思瑤 11.鑑於國內運動場館及空間規劃相關法制,未能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少安全,提出符合其年齡與身心發展特性之管理措施,致近年坊間或網路隨處可見各類以體育類才藝班、舞蹈團或跆拳道館等招生課程或教室,既非以補習班立案,亦非為課後照顧機構,未有任何主管機關主責。然有民團調查此類兒童或幼兒教室、課程,約近八成無完整消防設備,如有教室設立於14樓高或地下室,師生比與避難、消防措施等亦無任何規範,亦即,國內既有法制,針對是類課程、活動皆無任何管理法規。 綜上,為保障兒少權益,健全國內兒少相關運動休閒活動及課程之管理,請運動部於成立後,應推動下列事項: (1)清查、盤點以兒少為對象之運動或休閒課程、活動現況及數量。 (2)輔導業者合法化並定期監督管理。 (3)完成相關場域空間管理之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 提案人:陳培瑜 林月琴 連署人:郭昱晴 陳俊宇 吳思瑤 12.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提案人:郭昱晴 陳培瑜 張雅琳 吳沛憶 吳思瑤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17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四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一條,除首句中「運動部」修正為「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二條,除第四款修正為「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第五款修正為「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第六款修正為「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第七款修正為「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第八款修正為「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三條,除前段修正為「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依第3條規定,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時,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運動部核定之。其中屬85年1月31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運動部編列預算支應。 提案人:吳思瑤 莊瑞雄 鍾佳濱 陳俊宇 陳培瑜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1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該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2.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該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沛憶 陳秀寳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照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三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除第三款修正為「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第五款修正為「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第八款修正為「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第九款修正為「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並將原第八款遞移為第十款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運動相關學者包含運動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物理治療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等領域。 提案人:陳培瑜 洪孟楷 吳沛憶 王正旭 郭昱晴 2.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培瑜 洪孟楷 吳沛憶 郭昱晴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培瑜 洪孟楷 郭昱晴 吳沛憶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係以哲學為基礎而開展,基本理念中的「自發」強調人是學習的主體,透過「互動」來認識外在的事物,最後達成「共好」的倫理觀。課程目標中的「啟發生命潛能」,主張「培養好奇心、探索力、思考力、判斷力與行動力,願意以積極的態度、持續的動力進行探索與學習」;核心素養的項目中,包含「具備問題理解、思辨分析、推理批判的系統思考與後設思考素養」、「發揮創新精神,以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個人的彈性適應力」等等,總綱中的這些論述,均與哲學教育息息相關。 請國家教育研究院盤整十二年國教與哲學教育相關的內涵,包含領域學習重點及議題教育內涵,供教學現場進行哲學教育融入及課程轉化時參考。 提案人:羅廷瑋 洪孟楷 陳秀寳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通過臨時提案1項: 台灣隊在2024年世界棒球12強賽事中展現驚人韌性、過關斬將,擊敗韓國、古巴、美國、日本等棒球強權,11月24日當天以攻守俱佳之精湛表現,藉兩發全壘打奠定勝基,勇奪本屆冠軍,於東京巨蛋登上世界顛峰,不僅為台灣首次於棒球一級國際賽事奪冠,亦為首次戰勝全職業一軍組成之日本代表隊,係締造歷史新頁之世界級壯舉,凝聚且激勵全體台灣國人,深具紀念意義。 建請行政院研議新增11月24日為「台灣棒球紀念日」,以紀念台灣棒球運動所開創之全新里程碑,並配合運動部成立,除宣示精準挹注相應資源促進運動發展外,更期盼藉台灣棒球紀念日,將國人之激勵與感動,延續並擴散至各運動項目及選手,於國際舞台上盡情揮灑,讓世界看見台灣。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張雅琳 吳沛憶 郭昱晴 莊瑞雄 鍾佳濱 陳培瑜 林宜瑾 王正旭 林月琴 散會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