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間:114年6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1時13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美惠 黃 捷 黃建賓 許宇甄 羅智強 莊瑞雄 吳琪銘 李柏毅 蘇巧慧 陳培瑜 高金素梅 牛煦庭 張宏陸 翁曉玲 丁學忠 張智倫 吳思瑤 徐欣瑩 王義川 沈發惠 黃國昌 吳宗憲 傅崐萁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李坤城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李彥秀 陳超明 謝龍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 請假委員:麥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王曉麟 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張菀玲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林鐘榮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副處長林秋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古元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正輝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等17案: (一)第七條之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三,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七條之四、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九至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十二,均不予採納。 (三)第三十三條,除第五項修正為:「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第六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並增訂第八項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適用之。」,其餘均同現行條文。 (四)第五十五條,照委員牛煦庭(李彥秀)等11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五)第五十六條,照委員牛煦庭(李彥秀)等11人及委員許宇甄(陳超明)等4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六)第六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七)第八十三條之七,照委員黃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高金素梅等5人所提再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八)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牛召集委員煦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