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1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志恩 萬美玲 劉書彬 范 雲 葛如鈞 鍾佳濱      李坤城 林沛祥 陳秀寳 吳沛憶 郭昱晴 羅廷瑋      張雅琳 林宜瑾 葉元之 林德福 吳秉叡 謝龍介      羅明才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20人 請假委員:顏寬恒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黃國昌 王義川 張啓楷 洪孟楷 陳培瑜      何欣純 鄭正鈐 吳思瑤 徐富癸 鄭天財Sra Kacaw      蘇清泉 林楚茵 蔡易餘 陳菁徽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廖宗宏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柯志恩、萬美玲、劉書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李坤城、羅廷瑋、葛如鈞、吳沛憶、陳秀寳、林宜瑾、郭昱晴、鍾佳濱、張雅琳、林楚茵、洪孟楷、徐富癸、陳培瑜、葉元之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蘇清泉、黃捷、林沛祥、林德福、顏寬恒、羅明才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3、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4、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5、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鑑於近期發生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學前特幼班正式教師虐童案件,其中疑點重重,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下列事項,於1周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1.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教育局處應於2天內決議是否受理,台東縣政府教育處早在114年1月9日即接獲通報,卻遲至1月20日才決議受理,明顯違反規定。國教署對地方教育局處應建立監管機制,以處理地方教育局處違反規定處理、涉嫌包庇吃案等狀況。2.校方第一時間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是錯的,球員兼裁判,刻意隱匿施暴事實;家長直到2月27日,才第一次被調查小組通知看監視器,方才得知受虐情狀;早在113年該名教師就有施暴紀錄,卻因沒有裝設監視器、沒有證據,使得教師繼續留任,導致更多幼童受害。由上述可知,現行監視器調閱辦法應全盤檢討,例如建立違規處分、幼教與特教應強制裝設監視器,確保易受侵害學童群體之權益,並保障家長合理調閱監視器。3.若地方政府處理不力,應建立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的檢舉機制,避免官官相護、層層隱匿。 提案人:范 雲 李坤城 林宜瑾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有鑑於 3月31日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在「2025年對外貿易障礙評估報告」中,點名台灣限制美豬、美牛、馬鈴薯、基改食品等政策是「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並要求我國取消學童營養午餐不得使用基改食品的禁令。惟我國「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明文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且教育部也在第一時間回應:依法禁用並落實執行。守住學童健康是全民底線,並非單純貿易議題,而是台灣下一代健康的根本問題。爰要求教育部向行政院台美經貿談判小組表達,絕不會拿學童健康作為談判的籌碼,並持續遵循「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不開放基改食品進校園,且研修中之教育部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不得排除「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有關「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之規定。 提案人:萬美玲 柯志恩 葛如鈞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