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0時1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 捷 麥玉珍 黃國昌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張智倫 牛煦庭 許宇甄 蘇巧慧 李柏毅 王義川 丁學忠 徐欣瑩 翁曉玲 羅智強 沈發惠 陳培瑜 吳思瑤 林倩綺 王鴻薇 吳宗憲 吳琪銘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24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楊瓊瓔 羅明才 蘇清泉 謝龍介 林楚茵 陳亭妃 賴瑞隆 委員列席8人 請假委員:黃建賓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敍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佳慧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何圳達 財政部國庫署庫務管理組副組長 張意欣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楊石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副組長 王雅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權益發展科科長 吳宜姍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謝偉智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李佩儒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徐偉峻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組長 徐組長 法務部調查局保防處副處長 范開明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18人、(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四)委員王美惠等17人、(五)委員林倩綺等19人、(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七)委員黃捷等19人、(八)委員羅廷瑋等17人、(九)委員郭昱晴等17人、(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十一)委員許宇甄等17人、(十二)委員蘇巧慧等17人、(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十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十六)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議: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照委員吳思瑤等16人提案通過。 四、第二十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五、委員許宇甄等17人提案第三十三條,不予採納。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人員之適任,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於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時,除對於進用人員於聘用前應通過安全查核外,另應將有關「任同一職務滿一定期間內,應重行辦理查核」之制度納入該辦法,以避免機敏資料外洩。 提案人:吳思瑤 王義川 陳培瑜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