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25分至11時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毓蘭 黃世杰 陳椒華 吳斯懷 羅致政 江永昌 劉世芳 鄭麗文 翁重鈞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邱臣遠 洪孟楷 張廖萬堅 林奕華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 司法院副秘書長 周占春(秘書長請假) 交通部政務次長 陳彥伯(部長請假)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部長請假)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 林炎田(署長請假)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處長 陳恒偉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斯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2、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不予增訂。 4、 通過附帶決議5項: (一)酒駕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予嚴懲,行為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罪受法院判決有罪者,如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應依法從嚴審核易科罰金,如受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入監服刑者,聲請假釋時,應考量於監所內執行時有無參與處遇措施,從嚴審核其假釋條件。另受緩起訴處分時,經醫療評估適合戒癮治療者,應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命戒癮治療,以戒除酒癮,確保公共安全。 提案人:葉毓蘭 何志偉 黃世杰 陳椒華 劉世芳 江永昌 邱臣遠 洪孟楷 (二)有鑑於酒駕行為型態各異,脈絡不一,酒駕防制當考量行為人不同動機及背景,擬定相應對策。部分酒駕行為人之所以酒駕在於心存僥倖,相信法律上可能的不利益基本上都不會實際發生。原因之一在於,我國既有警力有限且業務繁重,執法量能受限且不均,強化酒駕執法對值勤員警之勤務要求亦經常過苛,不能常態性實施。另一個原因在於,實務上只要未造成傷亡、不是誇張屢次再犯,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各項弊害,亦會儘量避免徒刑之運用。但若不能在此類行為人被首次查緝後,即有效地施以干預(intervention)、監督(supervision),改變其行為模式和利益權衡評估,其仍會心存僥倖而酒駕,對行人生命財產安全持續造成威脅。建議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應會同司法院研議拘禁以外之有效干預、監督手段,例如增訂保安處分種類和裁定事由、緩刑及緩起訴附帶條件之系統性運用等,並編足執行預算,使此類行為人短期而言能敏於違規之法律效果而行止,長期而言能夠養成遵守規則之習慣,請相關部會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葉毓蘭 劉世芳 何志偉 洪孟楷 邱臣遠 (三)有鑑於酒駕行為型態各異,脈絡不一,酒駕防制當考量行為人不同動機及背景,擬定相應對策。根據國內外研究指出,酒駕行為人中有相當部分罹患酒精使用疾患,其中酒駕再犯者當中比例更高。為減少酒駕再犯,確保交通安全,政府應配置資源,給予行為人酒癮治療。惟查,縱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上早已有酒癮治療之途徑,如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緩刑附命戒癮治療及戒治處分,但使用數並不高。 為執行效率和擴大規模,建議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應會同司法院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和實踐,共同研議制定「酒駕案件統籌處理、分類分流機制」、「酒駕轉向處遇之標準化作業程序」及「負責各部會間相互聯繫之專責單位」,就以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逮捕行為人後之警察機關之立即處置、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運用時機及內容、緩刑附命戒癮治療、禁戒處分(包括先執行禁戒處分後刑之執行之免除刑罰規定)之運用時機及內容,詳為規定,必要時研議並提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法律之修法草案,使警察、檢察官、法官及醫事人員執行轉向處遇有得依循之程序,並編列足額預算執行,確實給予因罹患酒精使用疾患而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者必要之治療,降低酒駕再犯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相關部會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黃世杰 葉毓蘭 江永昌 邱臣遠 洪孟楷 (四)酒駕當前的問題在於再犯率極高,以及欠缺相關配套措施,交通部統計酒駕再犯比率近38%。然參酌日本的酒駕防制經驗,根據統計2020年為止,日本人口約1.2億,取締酒駕2萬多件,因酒駕死傷的512人,相較我國人口僅日本的五分之一,但整體酒駕情況是日本的22倍,顯示日本政策值得參酌之處。 進一步分析日本防制酒駕政策,其關鍵在於提出酒駕防制之社會連帶措施,包含提供車輛者,同乘與提供酒類、勸飲用者以提高其罰則等一系列措施。相關統計更顯示,此類措施有效減少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酒駕事故。是故為落實酒駕防制之目標,應加重教唆、幫助者等之處罰,提高其罰則,才能發揮酒駕防制的成效。 是故法務部應加強社會連帶之防制手段,包括偵查過程中加強對於酒駕之教唆、幫助犯等之調查,對於酒駕事件之正犯或構成教唆、幫助者,均應依法嚴辦,並依法加強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以杜絕任何僥倖,並應讓國人知曉此類行為之違法可能。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之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 提案人:葉毓蘭 黃世杰 吳斯懷 洪孟楷 江啟臣 (五)機車駕駛人酒駕造成他人傷亡者較少,造成自己傷亡者較多,且機車是公眾交通不便地區為從事工作不可或缺之工具,另根據林宗弘、許耿銘、李俊穎所撰〈移動的階級不平等:臺灣民眾的交通弱勢與交通事故風險初探〉研究中指出,階級不平等會影響臺灣民眾選擇機車、汽車作為主要交通方式的機率,其中雇主最常使用汽車,非技術工人、自雇者與失業者最常使用機車,非勞動力較依賴步行與公共交通系統。顯見,若對機車駕駛人施以重刑,社會成本極高。刑事責任之衡酌,宜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機體結構及其風險差異、駕駛過程、客觀外在交通環境、行為人社會經濟背景等因素,綜合考量,避免刑責過苛。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葉毓蘭 5、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6、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PAGE 4